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0年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00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街道**路**号附**号。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贵州省六枝特区塔山街道四角田矿一幼儿园附近居民小区贩卖毒品冰毒给他人时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收缴一包外包装为白色卫生纸包裹的毒品疑似物一包及一部黑色苹果8手机。经称量,龙某某贩卖的毒品冰毒疑似物净重0.93克。2020年9月27日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贩卖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手机1部;2.书证:拘留证、逮捕证、毒品收据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龙某某贩卖的毒品鉴定意见;6.侦查实验等笔录:称量、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碟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东
检察官助理 王志席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手机1部
6.建议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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