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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贩卖毒品案)_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通检刑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91986********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镇**街黄土坡**号,现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镇**小区**楼。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1月25日、2019年12月2日两次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犯盗窃罪,2016年1月6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20年1月17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1日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龙某某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四鼓楼附近,以240元价格贩卖了约0.1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荣某某;2020年11月28日,被告人龙某某又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四鼓楼附近,以200元价格贩卖约0.1克的甲基苯丙胺给荣某某。

被告人龙某某于2020年12月4日被传唤归案,当场从龙某某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09克,归案后,被告人龙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封口袋、冰毒、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释解教人员接收(送)交接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荣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提取、称量、搜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两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某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建奇

检察官助理:王超宇

2021年1月8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通道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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