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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贩卖毒品)_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刑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龙某某,曾用名龙某乙,绰号“**”,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51982********,侗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会同县**街**号**栋**单元**室,住址会同县**房。因犯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20日被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1月28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会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县**镇**厂家属楼王某某的住所内贩卖了一个净重约0.2克的冰毒包子给段某某,当日19时许,段某某通过微信付款280元毒资给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相关书证;

2、证人段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检查、现场指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贩卖冰毒0.2克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某某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爱民

2020年12月22日

附: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会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随案移送光盘贰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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