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080号
被告人龙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76********,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林县**镇(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起,被告人龙某某伙同同案人周某某(另案处理)以本市白云区**街**村**街**巷**号二楼为窝点,以赌“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同年6月12日23时许,龙某某在上址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缴获作案工具扑克牌1副、无主赌资人民币32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扑克牌、赌资等物证;
2.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郑某某、甘某某、廖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龙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映珠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两张
3.缴获的作案扑克牌1副、赌资人民币32380元,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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