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龙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67********,苗族,初中肄业,无业,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镇**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至2019年5月,被告人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发展刘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为下线代理销售地下六合彩,刘某某将每期销售地下六合彩金额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报送龙某某,龙某某按照销售金额“特码”6%、“平码”3%的比例提成给刘某某。2017年初至2019年5月,被告人龙某某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金额达1019430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龙某某于2020年1月22日主动到锦屏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人员基本情况、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流等相关书证;2.证人刘某某、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发展下线代理销售地下六合彩聚众赌博,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系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雪
检察官助理 吴娟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157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起诉意见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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