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71********,农民,住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2009年10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7月18日被假释,2013年5月25日假释期满。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7日退回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5日移送起诉。被告人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某某伙同钟某甲(另案处理),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于2019年12月6日至9日,连续三次邀约张某某、钟某乙、何某甲、何某乙、杨某某、苏某某等人,在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箭弓山社区大坝咀安置小区8栋4号的“西湖小镇”茶楼、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路的“前程丽锦”大楼七楼734房内,采取“斗牛”(用扑克牌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涉及赌资累计超过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龙某某与钟某甲从中抽头渔利累计超过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龙某某于2020年1月6日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龙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何某甲、钟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讯问被告人龙某某的同步录音录相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龙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许惠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及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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