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起,被告人龙某某在其工作的鹤山市**镇**村委**五金店内接受胡某某、许某某、陈某某等23人到店或通过微信投注香港六合彩赌博。待六合彩开奖后龙某某先与上述参赌人员结算,并从中抽取投注金额5%的提成,后再将剩余款项以人民币(下同)5000元为结算点转账给其上家李某某(另案处理);当龙某某所收取的投注金额不足以赔付给参赌人员时,再由李某某通过微信或银行卡将款项转账给龙某某进行赔付。2019年10月27日,龙某某被民警抓获。截至当日,龙某某共向李某某转账27000元,李某某共向龙某某转账947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及破案经过;
2.相关书证材料;
3.证人胡某某、许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洁玲
2020年2月26日
附注:
1.被告人龙某某现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七册;
3.电子证据光盘一张、扣押被告人龙某某的华为手机及三星手机各一台、六合彩资料一批(详见移交清单),随案移送;其中手机两台建议依法没收,六合彩资料建议作为证据保存备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