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Z6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79********,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03月28日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3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批准,同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龙某甲在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其弟龙某乙家中,酒后与被害人杨某甲(系其女友)发生争执,杨某甲持铁锹殴打龙某甲,龙某甲随即用巴掌及枞树棒殴打杨某甲。杨某甲被龙某甲殴打后跑到二楼躲避,龙某甲追至二楼客厅后仍用木棒继续殴打杨某甲,杨某甲继续往三楼逃跑。因龙某乙家房屋的楼梯无护栏,龙某甲在明知杨某甲腿脚不能正常行走,平时上下楼梯都有掉下楼的危险,在被其殴打后逃跑过程中可能从楼梯上甩摔下楼的情况下,仍继续追到三楼寻找杨某甲。龙某甲在三楼发现杨某甲后,杨某甲从房间里面出来往楼梯跑去,被告人龙某甲伸手未抓住杨某甲,杨某甲不慎从三楼楼梯平台摔至一楼后受伤昏迷不醒。次日,杨某甲被送往铜仁市人民医院医治,后因治愈无望被带回松桃苗族自治县大兴镇大兴村十一组其丈夫姚福全家中,于2019年11月4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甲系颅脑损伤、肺挫伤等全身多发性损伤后继肺部感染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本案物证木棒一根;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龙某乙、杨某乙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龙某甲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龙某甲积极接受公安机关通知,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龙某甲自由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龙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建议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恒进
检察官助理:龙丽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松桃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4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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