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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刑检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龙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2********,湖南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乡****村**组**号,现住址: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店。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龙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杨帆小区E28栋1号门面经营一家橙夏成人用品店。2020年5月13日,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下达了《关于禁止销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类成分保健品(药品)的告知书》。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龙某某将一瓶勃金V8以200元的价格销售给杨某某,后被杨某某举报至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2020年5月26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城管大队依法在橙夏成人用品店店内查获并扣押勃金V8四瓶(33粒)和MAKA两瓶(20粒)。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测,上述勃金V8和MAKA性保健品中均含有有毒物质西地那非成分。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龙某某被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龙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搜查笔录、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现场查获照片,指认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告知书等物证、书证;2.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销售明知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成分的性保健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再兰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7317****)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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