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93********,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榕江县**镇** 村第*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持有枪支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榕江县公安局民警通过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提供的龙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线索在龙某某家中查获其非法制造的一支疑似射钉枪。被告人龙某某交待所用来制造的枪支零配件是自己于2019年11月23日,在网上购买,后自己在家中用切割机、电焊机、螺丝刀等工具将所购买的枪支零配件制造成一支疑似射钉枪。同时查明:在查获龙某某所交待的非法制造的一支疑似射钉枪时龙某某主动交出其家中上辈遗留下来的两支火药枪支,公安机关依法将持有人龙某某的三支枪支扣押。经(黔东南)公(司)鉴(痕)字[2020]149号枪支鉴定:(一)送检的疑似火药枪(QDNGASF-JC-HJ-2020-0149-01)为一支自制长管火药枪;(二)送检的疑似火药(QDNGASF-JC-H.J-2020-0149-02)不具备进一步检验条件;经(黔东南)公(司)鉴(痕)字[2020]150号枪支鉴定:送检的疑似火药枪(QDNGASF-JC-HJ-2020-0150-01为一支自制长管火药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在案的火药枪3支;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及照片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长管火药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家中查获的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有证据证明此枪支是上一辈老人遗留物,不能确认是被告人龙某某所持有,因此认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坦白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德洲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卷宗4册(其中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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