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6********,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6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重新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1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龙某某先后购买一把射钉枪、射钉弹、空心钢管、射钉枪配件退壳套、射钉枪手把、射钉枪撞针等物品,在家中用电焊机、切割机改装成一把射钉枪用于田间打鸟。经鉴定,龙某某所改装的射钉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020年8月28日,龙某某在侦查人员核查线索阶段主动将其改装的射钉枪交给侦查人员,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龙某甲、龙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铜)公(司)鉴(枪弹)字[2020]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搜查、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静
检察官助理 刘秋岚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中,联系电话:1831184****;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到案情况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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