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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册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7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册亨县,现住册亨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交由册亨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册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龙某某在拼多多APP上购买一支射钉枪、一根钢管和150枚射钉弹,并在家中使用电焊机,改造成一支枪支用于打鸟,平时不使用时拆开枪身、枪管分别藏匿在其家二楼峰桶内、热水器后。2020年8月26日13时,册亨县公安局在龙某某家中将枪支、射钉弹查获,后传唤龙某某到案。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射钉弹)为动力的枪支,能正常进行击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笔录等;2.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鉴定书;4.证人证言:韦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册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朝进

                                    检察官助理 胡  莲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龙某某现住册亨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三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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