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82********,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弥勒市人,现住弥勒市**乡**村委**村**号。
本案由弥勒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龙某某将位于弥勒市**乡**村委会**处开挖栽种桉树的地块出租给李某某栽种三七,至2016年租期满后,龙某某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合法手续,在该地块内栽种玉米和南瓜等农作物至今。
经红林红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弥勒市**乡**村委会**村小组** “小地名”栽种三七的现场总面积为62.53亩,林地权属为弥勒市**乡**村委会**村小组的集体林地,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桉树,其中龙某某出租栽种三七的地块面积为26.64亩。
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兴荣
检察官助理:沈毅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住弥勒市**乡**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5154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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