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事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31251970********,苗族,初小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保靖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5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龙某某在自己位于保靖县**镇**村的山林里种植了一些树木,因其树木被盗伐过,遂产生了制作枪支守护山林的想法。2017年的一天,龙某某在花垣县城五金店里购买了一根用作枪管的钢管和半斤铁珠,制作成枪后并进行了一次击发,该枪能够正常发射。2020年3月20日,龙某某持枪守林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并当场扣押了枪支及火药。经湘西自治州公安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体检报告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4.鉴定文意见书;5.搜查证、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理。故建议判处龙某某拘役三个月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清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居住在湖南省保靖县**镇**村**号,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74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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