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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0********,汉族,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2018年农历腊月二十),被告人龙某某在富顺县骑龙镇燕岩村9组的一处竹林处拾得射钉枪改装的枪支一支。(枪托为绿色,枪管为铁质,全长142cm)。后被告人龙某某将涉案枪支放置于其位于**镇**村**组**号的家中。2019年4月10日,侦查人员在龙某某住宅底楼东南侧卧室柜子旁靠墙处查获涉案枪支。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吸毒现场检查报告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制制度,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晓明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13份,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涉案枪支现存放于富顺县公安局集中保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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