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龙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1231957********,苗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街道**村**号**号,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村**号**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某某在值班律师王某某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龙某某在自己家中鸡圈发现一只老鹰,随后龙某某用弹弓击中老鹰颈部后上去用手抓住将老鹰敲死。将老鹰敲死后,龙某某将其带回家中用刀把皮剥开,肉被龙某某煮熟后与妻子食用,被告人龙某某将剥好晒干的老鹰皮挂在菜籽地里用于吓唬来吃菜籽的小鸟。2020年5月27日被安宁市森林公安局查获。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对该疑似“老鹰”制品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疑似“老鹰”系鸟纲隼形目鹰科蛇雕,蛇雕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证据材料;3、证人证言:证实案件相关情况;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龙某某对作案经过作了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疑似鹰皮检材为鸟纲隼形目鹰科蛇雕的皮,蛇雕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6、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结合被告人龙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量刑情节,建议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龙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龙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光辉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4********;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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