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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溪检刑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5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竹溪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竹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某某为防止野生动物偷食自家花生,于2019年农历3月20日左右,在竹溪县**镇**村自家房屋后,小地名“**”的花生地中设置捕兽夹3个,其中大铁夹2个,小钢丝夹1个。设置捕兽夹次日,龙某某带自家养的 “杜高犬”前往查看,发现猎捕到“锦鸡”一只,“杜高犬”将“锦鸡”咬死后,龙某某便将“锦鸡”带回家剥皮,并将皮毛挂在房屋二楼坡屋顶门上。经鉴定,龙某某猎捕的“锦鸡”是红腹锦鸡,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程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竹溪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987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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