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84********,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禄劝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禄劝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被告人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3年12月,被告人龙某某在禄劝**镇一小地名“**”的路边购买了一只白腹锦鸡皮,后被其挂放于家中,直到2020年3月19日被民警在其家中牛圈处查获。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白腹锦鸡为鸡形目雉锦鸡属白腹锦鸡,是国家Ⅱ级保护动物,一只白腹锦鸡经济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
2. 2014年7月,被告人龙某某在禄劝**镇一小地名“**”的山上使用“踩扣”猎捕、杀害了一只白腹锦鸡,后被其挂放于家中,直到2020年3月19日被民警在其家中客厅门外一侧玻璃窗处查获。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白腹锦鸡为鸡形目雉锦鸡属白腹锦鸡,是国家Ⅱ级保护动物,一只白腹锦鸡经济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非法猎捕、杀害一只白腹锦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非法收购一只白腹锦鸡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伟芬
检察官助理:何鑫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5808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值班律师证复印件一份;
4.起诉书副本一式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