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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公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住安岳县**镇**街**号**幢**单元**号,个体户。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非法狩猎罪,剑阁县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1日对其立案侦查,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剑阁县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11月8日对其立案侦查,2019年10月22日被剑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资阳市安岳县**镇**街**号**幢**单元**号。

本案由剑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4日、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各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被告龙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持气枪在剑阁县**镇、**乡辖区野外非法猎杀野生动物21只,其中经鉴定20只属于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野生动物,1只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搜查、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豫川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住安岳县**镇**街**号**幢**单元**号。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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