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67********,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石屏县,住石屏县**街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石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某某为防止动物偷吃农作物,2020年1月初的一天,到石屏县**街镇**村委会**村“罗资莫该”自家地安装铁夹猎捕动物,捕获一只野生猴子后遂将该猴子带回家饲养。经鉴定,该只猴子为灵长目猴科猕猴属猕猴,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3月4日,石屏县森林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龙某某家中查获一只猕猴和铁夹三只,龙某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王某某、龙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民警来到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琼芬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在家,保证人白普贵电话1340899****;
2.本案卷宗二册共71页;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铁夹三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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