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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龙某某,曾用名龙**,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46********,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湖南省东安县**镇**村**组。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使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龙某某将从他人处所获的罂粟种子种植在其自家菜地里。2020年3月19日,已长成幼苗的罂粟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清点,共计506株。经鉴定,其种植的罂粟幼苗中含有可待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扣押记录、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勘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勋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联系电话18174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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