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广西蒙山县**乡**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4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受他人雇请,驾驶粤K****4黑色一汽丰田RAV4小客车,从广西防城港市运输卷烟往广东省。10时许,龙某某驾车行驶至S50岑筋高速归义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时,发现前面有交警查车,在试图逃跑的过程中撞到了交警的警车,之后被抓获。执法人员在该车查获卷烟南京(炫赫门)1649条、双喜(硬精品好日子)50条、芙蓉王(硬)400条等3个品种共2099条及手机、对讲机、现金等财物。经鉴定,被查获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369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而仍为他人运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立旺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