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龙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广西蒙山县**乡**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4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受他人雇请,驾驶粤K****4黑色一汽丰田RAV4小客车,从广西防城港市运输卷烟往广东省。10时许,龙某某驾车行驶至S50岑筋高速归义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时,发现前面有交警查车,在试图逃跑的过程中撞到了交警的警车,之后被抓获。执法人员在该车查获卷烟南京(炫赫门)1649条、双喜(硬精品好日子)50条、芙蓉王(硬)400条等3个品种共2099条及手机、对讲机、现金等财物。经鉴定,被查获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369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而仍为他人运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立旺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