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龙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路**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广西象州县**镇**村**委**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8月1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开始,被告人龙某某为牟取利益,从他人处购进“六合彩”资料,到柳州市鱼峰区屏山大道和岩村路一带摆摊贩卖。2019年8月15日,公安民警联合柳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在柳州市鱼峰区岩村路得利宾馆对面马路将龙某某抓获归案。随后,执法人员从龙某某位于柳州市鱼峰区岩村路44号的仓库,查获其尚未销售的《六肖运程》、《九码三肖》、《四肖四码》等“六合彩”资料共计4703册。经柳州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从龙某某处查获的《六肖运程》、《九码三肖》、《四肖四码》等11种出版物样本(含书籍、小册子)是图书型非法出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牟利为目的,经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图书型非法出版物4703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构成非法经营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明
检察官助理:韦茜茜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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