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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1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籍贯:广西河池市,户籍所在地:河池市金城江区**乡**社区**屯**号,现住址:金城江区**路**。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池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5月31日、8月8日退回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补充侦查,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9月2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5月18日、7月31日各延长审查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左右,被告人龙某某在无任何销售成品油资质的情况下,为牟利在金城江区**厂大门外金城驾校路口一废弃场地内设立了一个售油点,非法销售92号汽油。2019年1月16日,该售油点内待售的92号汽油约2.5吨被民警当现查获。经核查,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16日期间,该售油点非法销售92号汽油的营业额为1,466,6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为牟利非法销售成品油,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手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铁松

2019年9月30日

附:1. 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 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及证据目录壹份随文移送。

3. 光碟贰拾壹张(讯问录像)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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