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重建地。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68********,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镇**街**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办事处在被告人龙某甲位于该街道**村*组的家中设立征拆指挥部,其间,龙某甲对当地征拆政策有所了解,并知道自己的房屋今后会纳入征拆范围。
为了增加征拆补偿金额,龙某甲与被告人周某某(系龙某甲妻子的胞姐)商议通过假结婚方式将周某某迁入龙某甲户,周某某同意。随后,龙某甲、周某某先后于2014年8月15日、11月25日与各自配偶离婚,并于同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后,龙某甲与周某某并未同居,仍与原配偶实际生活在一起。为了让周某某分得征拆补偿款,龙某甲与周某某经过商议,于2016年6月21日协议离婚,龙某甲将其户名下4间房屋及0.2亩土地分割给周某某,周某某凭上述分割财产于同年7月11日单独立户。2016年6月30日,龙某甲与原配偶复婚。周某某继续与原配偶实际生活在一起。
2017年,为了增加征拆补偿金额,龙某甲说服其父亲龙某乙与李某某(系周某某母亲)通过假结婚方式,将李某某迁入龙某甲户,龙某乙、李某某同意后,龙某甲于2018年1月22日将李某某迁入户中。
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将周某某、李某某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公示,龙某甲户、周某某户被纳入**街道2017年度第三批次项目拆迁范畴。2020年6月19日,龙某甲与周某某商议后,由周某某向**街道征拆指挥部提交《申请书》,申请将周某某户及该户房产、土地纳入征拆安置。之后,**街道办事处在调查中发现龙某甲、周某某存在假结婚骗取征拆补偿款嫌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测算认定,龙某甲通过假结婚方式将周某某、李某某纳入征拆名单,并分立2户的方式可以多获得征拆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369112元。截止案发,龙某甲、周某某尚未实际获得征拆补偿款。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被告人龙某甲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龙某甲、周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案报告、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查询信息、常住人口信息、征拆补偿工作资料、申请书、关于白沙洲街道龙某甲、周某某户征拆补偿安置资金情况说明、报告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甲、周某某及同案人龙某乙、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国家征拆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实施诈骗犯罪中,被告人龙某甲、周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龙某甲、周某某在着手实行诈骗犯罪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龙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欢
检察官助理:孙文臣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龙某甲被依法取保候审,现住长沙市望城区**重建地,联系电话:1327241****;被告人周某某被依法取保候审,现住长沙市望城区**镇**街**号,联系电话:1375516****;
2.案卷材料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