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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甲、廖某某骗取贷款等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诉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湖北建始人,住湖北恩施市**栋**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2018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恩施市公安局予以释放。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廖某某,女 ,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81963********,苗族,初中文化,经商,湖北鹤峰人,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2018年4月4日恩施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予以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9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10日、2019年1月25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2月10日、2019年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骗取贷款罪

1.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龙某甲为顺利申请贷款,夸大公司经营能力,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分别与****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呈报给******支行、******分行、******支行,致使******支行为其发放贷款人民币750万元、******分行为其发放贷款人民币200万元、******支行为其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

2.2014年5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为顺利申请贷款,夸大公司经营能力,分别以******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有限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呈报给******支行和******分行,致使******支行为其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分行为其发放贷款人民币600万元。2015年12月,廖某某为顺利申请贷款,夸大公司经营能力,以******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有限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呈报给******分行,致使该行其发放贷款人民币6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贷款资料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胡某甲、丁某某、龙某乙、江某某等25人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甲、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光盘12张。

(二)高利转贷罪

2015年7月,龙某甲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以盈利为目的转借给廖某某550万元,自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获取利润7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贷款资料、银行流水、利息转账协议等书证;2.证人江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甲、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合同诈骗罪

2015年6月至8月,廖某某用其儿子李某某的名义将******有限公司51%和39%的股权转让给董某某,双方约定次股权中51%为300万元,39%为200万元,同时签订了转让协议。董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汇款给李某某400万元用于购买股权,同日,廖某某将伪造的******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等移交给董某某。随后,廖某某将******有限公司的资产作为反担保物为******有限公司的贷款提供抵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贷款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3.证人胡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

(四)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015年至2017年期间,廖某某多次通过**公司担保向银行贷款,并伪造相关权利证书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抵押,为顺利通过审核,廖某某先后五次送给**公司工作人员江某某人民币共计49.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劳动合同、机构编制证明、贷款资料等书证;2.证人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被告人龙某甲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廖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桂花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3.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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