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龙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5221975********,苗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重庆市秀山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6年1月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11986********,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重庆市秀山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6年1月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龙某甲、杨某某在乐清市北白象镇小港村小港北路34号其暂住处摆放麻将桌供他人以四川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2015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龙某甲、杨某某将赌博场所转移至乐清市北白象镇山下村其暂住处继续 抽取头薪。至2016年1月4日被查获,共抽取头薪至少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龙某甲、杨某某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牌二副;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和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姚某某、施某某、李某某、胡某某、龙某乙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龙某甲、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晓福
附:
1、被告人龙某甲、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贰册。
3、随案移送麻将牌贰付、取保候审决定书贰份、现金缴款单壹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拾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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