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77********,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融水县**镇**村**屯**号之一。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7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乙,男性,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43********,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融水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7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77********,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融水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7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76********,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融水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8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贾某某、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贾某某、杨某某为了增加家庭经济收入,四人经商量后共同出资30000元与龙某丙购买位于融水县大浪镇高培村“谷拉”(地名)3林班95.1小班的一片杉树林木。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持油锯砍伐该片杉树林木。
经广西广坤林业有限公司融水分公司鉴定,涉案林地面积为47公顷,森林蓄积量为91平方米,出材量为6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未发放林权证证明;3、证人龙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贾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及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贾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贾某某、杨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贾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贾某某、杨某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交代了其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娜
检察官助理:覃小圆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龙某甲的联系电话1520782****、龙某乙联系电话1877882****、贾某某联系电话1817825****、杨某某联系电话19167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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