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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甲、龙某乙开设赌场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龙某甲,曾用名: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8********,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家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9********,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家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龙某甲经朋友赵某某(另案处理)发展后开始担任“佰胜娱乐”赌博网站代理,后被告人龙某甲发展被告人龙某乙担任“佰胜娱乐”赌博网站代理,在昆明市**区**区等地利用“佰胜娱乐”手机APP软件开设赌场,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进行推广,对外招募赌客组织进行赌博活动,同时发展代理下线,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截至案发,被告人龙某甲自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人民币694.21元;被告人龙某乙自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人民币3.96元。2020年4月16日16时,根据线索,公安机关在本市**区**路****总队旁保安宿舍将被告人龙某甲抓获;2020年4月18日22时许,根据线索,公安机关在本市**区***路*****号地块将被告人龙某乙抓获。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物证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手机电子提取记录及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纲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龙某甲(1838848****)、龙某乙(1838824****)现居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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