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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甲、龙某乙盗窃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1387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31989********,苗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家住湖南省**县**村**组。2008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4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2019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龙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31989********,苗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家住湖南省**县**村**组。2008年10月16日因盗窃罪被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龙某甲伙同被告人龙某乙经事先预谋,窜至本区路桥街道新安小区,被告人龙某甲在楼下望风,被告人龙某乙通过攀爬落水管至**小区**幢**单元**室窃走被害人曹杨放在床上的一部银色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2933元),后通过攀爬落水管逃离现场。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被抓获归案。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侦查报告、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旅馆住宿登记表、价格鉴定结论书、发还清单;

2.证人证言:卢某某、周某某、敖某某、林某某、俞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的供述;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玲丽

 2020年8月27

                                    

附:

1.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现关在路桥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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