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龙某甲、龙某乙等妨害公务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79********,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现住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72********,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现住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71********,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现住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61********,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潘某甲等4人妨害公务案,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下午,吴某某(未成年人)与被告人潘某甲的儿子谈恋爱后到达凯里市**镇**村**组潘某甲家中,潘某甲按照村民习俗给吴某某和儿子庆祝叫来了亲友吃晚宴,随后吴某某的父亲吴某甲等人驾驶一车辆找到潘某甲家,要求让吴某某回家继续上学遭到在场潘某甲亲友的反对,双方因而发生争执。23时10分许,吴某甲等人报警,凯里市万潮派出所民警驾驶一辆警车着警服到达现场,民警了解情况表明身份后,要求潘某甲亲友让吴某甲将吴某某带回家,但遭到潘某甲及亲友阻止。随后被告人龙某甲、被告人龙某乙、被告人潘某乙等人以民警干涉婚姻自由为借口故意与民警争执,因协调不下派出所又出警一辆警察到达现场。民警准备进入潘某甲家中带走吴某某时,龙某甲以民警没有执法证等理由进行阻止,见民警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像,潘某乙将潘某甲家电灯关闭导致现场漆黑无法使用记录仪,随后有村民不断对民警进行辱骂、威胁砸警车等,吴某甲见无法将吴某某带回,便决定与民警先离开。龙某甲、龙某乙等人又以疫情期间需要隔离检测为由,唆使村民到警车停放地的前后方堵路,龙某乙让潘某甲等人从家中抱出柴火放在警车前后方,村民将柴火点燃后以烤火取暖的方式阻止民警及吴某甲等人离开。随后凯里市万潮镇政府工作人员也到现场与民警一同与村民协商,至12日凌晨4时许村民才放行。

2020年7月22日民警到**村将龙某甲、龙某乙、潘某乙抓获,2020年7月27日潘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29人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潘某甲、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潘某甲、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潘某甲、潘某乙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潘某甲、潘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被告人潘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江

                          检察官助理 李燕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龙某甲、龙某乙、潘某乙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被告人潘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08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光盘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