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21966********,汉族,贵州省盘州市人,文盲或半文盲,农民,家住贵州省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21978********,汉族,贵州省盘州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79********,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21978********,汉族,贵州省盘州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盘州市**镇**村**组。2018年12月13日,毕某某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于2019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张某某、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9月26日退回弥勒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张某某、毕某某一起从昆明乘车到达弥勒市弥阳镇后入住吉山南路“众和”宾馆。5月19日早上7时许在弥勒市劳务市场,被害人陈某某将龙某甲、龙某乙、毕某某三人带至弥勒市弥阳镇中以则上村陈永寿家建筑工地干活。期间,龙某甲故意从一楼架子上摔下,陈某某等人随即将龙某甲送至弥勒第一医院检查。经初步检查后,龙某甲、张某某等人隐瞒伤情,谎称要回老家看病,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一次性支付龙某甲治疗费11600元人民币。之后,龙某甲、龙某乙、张某某、毕某某离开医院回到宾馆进行分赃。后因分赃不均发生矛盾,遂报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证人柯某某、戴某某证言;
5.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张某某、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张某某、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巧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张某某、毕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叁册。
3、随案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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