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永登县人,住永登县**镇**村,系兰州**公司实际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永登县人,住永登县**镇**村,系兰州**公司法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在永登县**镇**村**破碎厂时,因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分别于2013年6月1日因重大责任事故导致矿山工人杨某某死亡; 2015年5月30日因重大责任事故导致矿山工人张某某死亡; 2018年12月17日因重大责任事故导致矿山工人刘某某死亡。共计造成三人死亡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案发后龙某甲、龙某乙向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死亡事故,造成三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丹妹
(院印)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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