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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74********,苗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龙某甲驾驶普通客车从凤凰县**镇赶集回到凤凰县**镇**村,在**村路段下完客后准备掉头,在掉头过程中撞倒被害人龙某乙(1939年8月7日出生),造成龙某乙受伤。案发后,龙某甲在事故现场报警并拨打120,同时支付龙某乙入院医药费。2020年3月19日,龙某乙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3月19日,龙某甲与龙某乙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龙某甲共计赔偿龙某乙家属人民币18万元,龙某乙家属对龙某甲表示谅解,截至2020年5月10日龙某甲已全部赔偿。

2020年3月26日,凤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责任认定:驾驶人龙某甲忽视安全,在未查明车后状况,未确认安全的前提下盲目实施倒车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龙某甲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龙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文书、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集体研究意见、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2.证人龙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病理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在驾驶车辆中,未查明车后状况、未确认安全的前提下,盲目实施倒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龙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丽

检察官助理:熊才齐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镇**村**组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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