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龙某甲交通肇事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8〕768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8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3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2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龙某甲无证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乘客龙某乙、肖某某在惠阳区新圩镇红卫村久田工业区路段,与被害人范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范某某受伤经某某医院抢救无效于8月1日死亡(经鉴定,死亡原因符合交通意外致颅脑损伤死亡)。肇事后,被告人龙某甲驾车逃逸。8月19日,被告人龙某甲到惠阳区交警大队新圩中队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龙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范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佳铭

2018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