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龙某甲信用卡诈骗、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465号

被告人龙某甲,女性,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4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住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公寓,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某甲与被害人龙某乙系堂姐妹;2019年5月,身在广东佛山的被告人龙某甲通过微信联系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的被害人龙某乙,谎称可将龙某的钱拿去向熟人放贷、赚取高息,被害人龙某乙遂将其招商银行信用卡(4392***2911)邮寄给被告人龙某甲,被告人龙某甲拿到信用卡后,于2019年5月27日至29日,通过刷卡套现的方式从被害人龙某乙信用卡中套取现金共计69998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6月,被告人龙某甲又虚构医学美容项目投资、虚构水光针、面膜进货等,骗取龙某乙进行“投资”,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被害人龙某乙在深圳龙岗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人龙某甲转账共计308230元,期间被告人龙某甲陆续转回被害人龙某乙103531.88元;后被告人龙某甲更换电话号码及微信,被害人无法联系被告人,遂于2019年11月21日到**派出所报案,经网上追逃后,被告人龙某甲于2020年7月14日23时30分许在东莞被抓获;截止起诉,被告人尚未赔偿被害人任何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银行账户流水、《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龙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等;5.电子数据:QQ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巨大;被告人龙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上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珊

                              检察官助理 施熙婷

                              2020年11月11

                                   (院印)

附:

1.被告人龙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