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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三部刑诉〔2020〕Z2745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开始,被告人龙某甲租用本市**镇**村**路**号以及**号,购进假冒“SKECHERS”(斯凯奇)牌运动鞋的鞋面、鞋底等半成品,生产假冒“SKECHERS”(斯凯奇)牌运动鞋并用于销售。期间,龙某甲还以45元/双购进假冒的“SKECHERS”(斯凯奇)牌运动鞋(成品),以60-70元/双的价格对外销售,至今销售约300多双,销售金额为约18000元,非法获利约8000元。2020年4月14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镇**村**路**号抓获龙某甲,并在该店缴获龙某甲自行生产的假冒“SKECHERS”牌SN52943型鞋子852双(共计约价值30672元,该批按正品零售价则共计约价值382548元)、“SKECHERS”牌SN51865型鞋子596双(共计约价值21456元,该批按正品零售价则共计约价值357004元),在上述112号加工店查获半成品“SKECHERS”牌鞋面2000双、“SKECHERS”牌鞋底2800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运动鞋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龙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德明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已缴纳保证金10000元。

2.侦查卷3册(光盘3张)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随案移送涉案物品清单1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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