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79********,苗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下午,龙某甲驾驶其贵HF****号小型普通客车先后在榕江县**小区**镇、**小学等地接到杨某某、龙某乙、龙某丙等人后,车辆往**村方向行驶,于17时40分许行至**线8km+800m处(**路段)时被榕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当场清查,贵HF****号小型普通客车为非营运车辆,核载7人,实载18人,超过额定成员11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龙某甲的全国人口库查询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龙某乙、龙某丙、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查获现场照片;5.现场录像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非法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在归案后如实坦白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乐成
2020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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