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73********,侗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现住三穗县**街道**期**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龙某甲醉酒后驾驶贵H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王朝十字路口方向往彩虹社区方向行驶,于当日23时38分行驶至三穗县八弓镇美敏大道500米处时,追尾易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肇事,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三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龙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易某某无责任。经现场对龙某甲作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77mg/100ml,后抽取龙某甲的血样送检,经鉴定,龙某甲血样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13.71mg/100ml。
案发后,龙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龙某乙、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潘 涛
检察官助理 王道勇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85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