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308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廉江市人,家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龙某甲饮酒后驾驶粤G*****小型轿车从海口市龙华区城西二横街与城西路交叉口“GOD音乐餐吧”停车场离开。途经坡巷路、城西路、龙昆南路、南大桥、海秀东路,当行驶至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东路彩虹天桥路段时,见执勤交警查车便靠边停下准备弃车逃跑,被执勤民警发现追赶约30米后抓获。执勤民警依法将其带至海口市龙华区龙华路交警大厦一楼办案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为107mg/100ml。接着执勤民警依法将其带至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1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龙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
4.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家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房,联系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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