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龙某甲饮酒后驾驶贵HR****号小型轿车沿上瑞线由三穗县往镇远县方向行驶,于当日13时52分许,行驶至上瑞线1814km+500m处时,被三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龙某甲作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80mg/100ml。经抽取龙某甲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内检出乙醇含量,乙醇含量为170.93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龙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龙某丙、龙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黔东南)公(司法)鉴(理化)字〔2020〕J190号检验报告;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封存照片、查获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 舒彩芝
附件:1.被告人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30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驾驶证复印件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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