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19〕2334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65********,苗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龙某甲到凯里市三棵树镇季刀村黄某某家吃饭饮酒。散席后,龙某甲的儿子龙某乙驾驶贵H****6号轻型普通货车,载其至凯里市环城东路一酒店就寝。8月31日8时30分许,龙某乙将车钥匙放在酒店房间即离开。9时30分许,龙某甲驾驶贵H****6号轻型普通货车去大修厂修车,10时许当车辆行驶至凯里市迎宾大道0km+150m云尚美容养生会所门口时,追尾碰撞到同向行驶陈某某驾驶的贵H****8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由于惯性追尾到前方张某某驾驶的贵H****5号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交通事故发生后,龙某甲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因赔偿协商无果,面包车司机陈某某报警,交警到达现场调查,分别对龙某甲、陈某某、张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龙某甲的测试结果为249mg/100ml,陈某某、张某某的测试结果为0。随后,交警将龙某甲带至贵医大二附院提取血样。龙某甲的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229.46mg/100ml。属醉酒状态。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经凯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龙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龙某乙、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黔东南)公(司法)鉴(理化)字〔2019〕J1503号检验报告;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案发后在现场等待民警处警,接受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系初犯,现实表现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旭东、朱凯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龙某甲现在家,电话13985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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