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二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龙某甲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女式机动摩托车从桃江县鲊埠回族乡庙子塘村往桃江县三堂街镇合水桥村龙家塅方向行驶,途经桃江县三堂街镇合水桥村顺达修理厂门口路段时,撞上停靠在路边的湘HA****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H****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左后轮位置,造成被告人龙某甲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对被告人龙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88mg/100ml。当日23时许,民警带被告人龙某甲到桃江县三堂街镇卫生院由护士抽取血样,用于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龙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1mg/100ml。2020年9月4日,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龙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且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二轮机动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龙某甲于2020年8月1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警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意外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龙某乙、吴某某、龙某丙的证言;3.检查笔录;4.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5.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龙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
检察官助理:胡悠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187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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