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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9********,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湖南省凤凰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2月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龙某甲自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多次通过微信在一名吉首男子手中(微信昵称:**,真实身份信息不详)购买冰毒,购得毒品后四次容留吸毒人员龙某乙(已另案处理)在其位于凤凰县******组家中二楼卧房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6日晚上,龙某甲邀请龙某乙来到其家中二楼卧房内二人一同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2019年8月19日,龙某甲邀请龙某乙来到其家中二楼卧房内二人一同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3、2019年9月1日,龙某甲邀请龙某乙来到其家中二楼卧房内二人一同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4、2019年9月17日,龙某甲邀请龙某乙来到其家中二楼卧房内二人一同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019年9月19日19时许,凤凰县公安局阿拉派出所民警在**镇街上巡逻时发现被告人龙某甲形迹可疑,便将其带至阿拉派出所进行尿检,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经询问,其对容留吸毒人员龙某乙在其位于******组家中二楼卧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拘留文书、逮捕文书、凤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龙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5.其他证据:抓获经过、微信转账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管制,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政华

(院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龙某甲现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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