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82000********,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捕前住址:鄂温克族自治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9日由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8日14时许,被告人龙某甲见母亲全某某与二大爷龙某乙通电话后在卧室哭泣,龙某甲怀疑二大爷龙某乙在电话里欺负了母亲全某某,产生报复的想法。龙某甲想到龙某乙在海拉尔租住别人家的楼房,远且不好点火,而大姑龙某丙就在巴彦托海镇,离龙某甲较近,就步行去龙某丙家平房,由院门跳入院内,从砖房东侧绕到东北角,又跳过铁栅栏进到后院后用肘关节推开厨房窗户入室,在客厅转了两圈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客厅沙发布面点着,见火已燃起后,从原路跳出龙某丙家院外,向西步行从巴彦托海镇外环路回到家中。龙某甲回到**小区家中后从后边的窗户向北看,见龙某丙家房子着火烟很大,仍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致龙某丙家砖房和家具被烧毁。经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龙某甲案发时诊断: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经鄂温克族自治旗发改局价格认定办公室价格认定,被烧房屋的损失为:36,28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某甲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本案因家庭矛盾引起,案发后龙某丙与龙某甲家人达成和解,对龙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希望从轻、减轻处罚;龙某甲、全某某(龙某甲母亲)、龙某丁(龙某甲父亲)均为残疾人,龙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哈斯其木格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甲现羁押在鄂温克族自治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