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8〕743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91998********,苗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贵州省铜仁地区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8年6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恒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龙某甲恒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3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龙某甲的女朋友吴某某在潮南区陈店镇仙都大酒店陪酒时,因客人没给小费的事情与酒店的部长即被害人莫某某发生口角,并被莫某某殴打,吴某某遂打电话给龙某甲恒,后龙某甲恒持刀到酒店将被害人莫某某砍伤。
经法医鉴定,莫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孙某某、尤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
3.同案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因小故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乐琴
2018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龙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1份,案卷3册;
3.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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