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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村**号。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6日晚,欧某某(已判决)因怀疑其妻子李某某与被害人丘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意图报复被害人丘某某,遂致电龙某乙(已判决),要求其纠集人员帮忙教训被害人丘某某。龙某乙纠集龙某丙、龙某丁、唐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后,欧某某遂安排被告人龙某甲将上述人员带到广州市南岗富南路张仔汽配店附近空地与欧某某汇合。随后欧某某将被害人丘某某诱骗至上述地点,由唐某某和被告人龙某甲负责“望风”,欧某某首先用准备好的水果刀捅刺被害人丘某某左侧胸部等处,龙某乙、龙某丙、龙某丁则持龙某乙准备好的砍刀砍击被害人丘某某,致被害人丘某某死亡(经鉴定,丘某某系被锐器作用造成左肺上叶破裂及全身多处创口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合并血气胸死亡)。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龙某甲被公安机关通缉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2.同案人欧某某、龙某乙、龙某丁、龙某丙、唐某某等人的供述;3.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6. 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8.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归案经过等书证;9.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龙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晟明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龙某甲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3册,光盘1张,散页1张。

3.穗埔检刑量建〔2020〕10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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