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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龙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97********,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芒**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8日凌晨02时许,被告人龙某甲因感情问题、抚养小孩问题对其丈夫心生怨恨,趁被害人余某某在沧源县芒**镇**村**组家睡觉时,用刀将被害人余某某右颈部砍伤,2020年02月06日,被告人龙某甲至沧源县勐董镇公安局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02月06日沧源县公安局勐董镇派出所委托司法中心对余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余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为:因右颈前部创口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龙某乙、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具有自首、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等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文伟

检察官助理:李霞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芒**镇**村**组,联系电话:1998830****. 

2.卷宗2册,光盘5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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