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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龙某甲,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73********,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湖南省凤凰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龙某甲认为其丈夫廖某甲与被害人龙某乙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年1月19日,龙某甲怀疑廖某甲与龙某乙一起到**赶集,决定前往马路上拦截二人,于是便联系其姐妹龙某丙、龙某丁一同来到凤凰县**镇**村路口。当日15时,廖某甲驾驶车辆搭载龙某乙来到**村路口并停在马路边,龙某甲看到廖某甲与龙某乙下车后,便拿着手机对着廖某甲、龙某乙二人拍摄。龙某乙发现后予以阻止,并用手拍打龙某甲,龙某甲见状便用双手扯龙某乙头发,并将龙某乙按倒在地,同时龙某甲用脚对着龙某乙的腰部踢了几下。后在现场其他人员的劝解下,龙某甲离开现场。

2020年1月19日,凤凰县公安局民警前往凤凰县**镇**村**组将龙某甲传唤到案。

2020年3月5日,经湘西州擎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乙因外伤致L4左侧横突骨折的损伤程,已构成轻伤二级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甲、龙某丙、龙某丁、龙某戊、廖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龙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湘西州擎天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31号鉴定意见书;6.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8.其他证据: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政华

(院印)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龙某甲现在湖南省凤凰县**镇**村**组,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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