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龙某甲,绰号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91971********,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城步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农民。因殴打他人分别于2013年11月6日、2018年4月4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和三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3日被本院不起诉。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监视居住,经我院决定,于同年7月30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龙某甲怀疑被害人朱某丁强奸其弱智妻子杨某乙,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后,未能查实龙某甲报案的事实。见朱某丁未受到处罚,龙某甲遂对朱某丁心生怨恨,并以此为由殴打朱某丁,多次到朱某丁家找麻烦。为息事宁人,摆脱龙某甲的纠缠,朱某丁及其家人于2018年9月至2019年年初赔偿了龙某甲8800元,但龙某甲仍于2019年4月将朱某丁的摩托车砸烂,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白毛坪派出所调解,由龙某甲赔偿了朱某丁损失1000元,龙某甲因此加深了对朱某丁的怨恨。2020年1月22日,龙某甲在本村龙某乙家碰到朱某丁,扬言要杀死朱某丁全家,朱某丁将该情况告诉了妻子杨某甲和儿子朱某甲,并告诫妻儿注意防范,同时准备了竹棒和木棒,以防备龙某甲的突然袭击。2020年1月24日(大年三十)21时47分和50分,龙某甲给杨某甲连发2条内容为“油锯搞死你们”的短信,杨某甲将该情况告诉了朱某丁,再次引起朱某丁的警惕。
2020年1月25日(农历正月初一)上午9时许,被告人龙某甲欲杀死朱某丁,遂手持发动的油锯来到被害人朱某丁家门前,见状朱某甲上楼拿木棒,杨某甲和女儿躲入房中并打电话报警,朱某丁持事先准备的竹棒在门口走廊处阻拦龙某甲,与龙某甲发生打斗,朱某丁的竹棒被龙某甲锯烂,朱某丁倒在了地上,龙某甲持油锯往朱某丁身上锯,致朱某丁右手受伤,身上衣服多处被锯烂。朱某甲下楼后,看到龙某甲正在拿油锯锯自己的父亲,便冲上前用木棒连续击打龙某甲的手脚等处,将龙某甲手中的油锯打掉,并将龙某甲打倒在门前水沟里。倒地后的龙某甲挣扎着想爬起来,被朱某甲和朱某丁连续击打致不能动弹。不久,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龙某甲和朱某丁送往医院治疗。
经鉴定,被害人朱某丁系钝性外力作用致右手掌背裂伤、右环指指甲缺失、腹部表皮裂伤,其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到案后,被告人龙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照片)、被害人朱某丁的衣服照片;2.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电话详单、手机短信截图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3.证人朱某甲、杨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江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朱某丁的陈述;5.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求明
检察官助理:陈迎春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_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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